Spring REIT

REIT管理人
REIT管理人

企業管治

本著建立和維持高水準企業管治的目標,若干政策及程序已制訂就緒,以促使春泉產業信託以透明方式運作,並輔以內部監察及制衡機制。春泉產業信託的企業管治政策充分顧及上市規則附錄C1的規定,並調整採納一切必需規則,適用於香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文為春泉產業信託已採納並將依循的企業管治政策的主要部份摘要。

認可架構

春泉產業信託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屬於單位信託,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適用條文。。REIT管理人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認可,從事受規管的資產管理活動。REIT管理人的[三/四]名人員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5.4段的規定獲准為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人為REIT管理人的執行董事。

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77條註冊為信託公司。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受託人具備資格擔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

受託人及REIT管理人的職責

受託人與REIT管理人互相獨立。受託人負責根據信託契約代表單位持有人安全保管春泉產業信託的資產。並監督REIT管理人之活動是否依照及符合信託契約及適用於春泉產業信託的監管規定。REIT管理人的職責是按照信託契約管理春泉產業信託及其資產,並確保春泉產業信託資產乃純粹以單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管理。

REIT管理人的董事會之職能

董事會現由八名成員組成,其中四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要監督REIT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及企業管治。董事會負責確保REIT 管理人履行信託契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i) 根據信託契約純粹以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春泉產業信託;(ii) 確保於管理春泉產業信託的同時充分監督春泉產業信託的日常運營及財務狀況;(iii) 確保遵守REIT 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的許可及授權條件,以及政府部門、監管機構、交易所或春泉產業信託活動或其管理相關的任何其他組織頒發的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守則及╱或指引;及 (iv) 檢討及監督董事、行政人員及高級管理層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董事會的組成

為了建立有效而而不偏不倚的董事會,董事會規模已有明文規定,須由至少七名但不多於九名董事組成。根據企業管治政策,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符合企業管治政策所載獨立性準則(嚴格程度不遜於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準則)的人士。

董事會的組成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 董事會主席應為非執行董事;
  • 董事會應保持適合春泉產業信託業務所需的均衡技能、經驗及多元化觀點,並應確保各董事能按其角色及董事會職責向春泉產業信託投入足夠時間並作出貢獻。委員會應確保董事會成員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
  • 董事會應由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各類董事人數比例平均,以令董事會具有高度獨立性,有效地作出獨立判斷;
  • 董事會應具備足夠才幹且人數充足的非執行董事,以使彼等發表的意見具影響力;及
  • 董事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於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另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

春泉產業信託已成立數個董事委員會,並採用國際上最佳實踐的企業管治標準,務求保證管理之持續透明度。董事會的組成定期檢討以確保董事會具備恰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獲委任的董事擁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透過出任各董事委員會成員、積極參與董事會及╱或各董事委員會會議並就會議上討論的事務分享寶貴的公正意見,並主動處理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事宜,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對有效領導REIT 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集團貢獻良多。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尋求外部專業顧問,就企業管治政策所載與其職責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董事會每年檢討提供獨立意見及觀點機制的實施情況及成效。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負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架構,並確保財務報表具備質量和完整。審核委員會亦負責提名獨立外聘核數師,並就成本、範圍及表現等方面檢討外部審核是否足夠。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截至發售通函刊發日期,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林耀堅先生及邱立平先生(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和Hideya Ishino先生(為非執行董事)。林耀堅先生已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審核委員會負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架構,並確保財務報表具備質量和完整。審核委員會亦負責提名獨立外聘核數師,並就成本、範圍及表現等方面檢討外部審核是否足夠。
審核委員會亦負責確保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建立並運作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制度。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還包括:

  • 每半年審閱REIT管理人及董事的交易;
  • 審閱所有財務報表和所有外部審核報告,並制定和執行有關委聘外部審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的政策;
  • 確保有足夠的資源以執行內部審核的職能,並指導管理層採取適當行動,以糾正任何可能在內部監控發現的錯誤或不足;
  • 協助董事會監察整體的風險管理情況,並訂立指引和政策以管理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工作;
  • 定期檢討及監察所有關連人士及有關連方的交易;
  • 定期檢討REIT管理人和春泉產業信託有否遵行法律及監管規定。

披露委員會

披露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披露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審閱向單位持有人披露資料及向公眾發表公佈的相關事宜。披露委員會亦與REIT管理人的管理層合作,以確保披露的資料準確完整。

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 定期審閱公司披露事宜及有關(但不限於)財務申報、關連人士交易和潛在利益衝突的公佈,並就上述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監督遵守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及監督春泉產業信託或其代表向公眾及相關監管機構所發佈的資料為持續、準確、清晰、完整及最新的;
  • 向公眾發佈資料前或向相關的監管機構存檔前(如適用),審閱及批准春泉產業信託或其代表作出的所有非公開重大資料及所有公眾監管存檔;
  • 審閱向監管機構存檔的定期及即期報告、代表委任聲明、資料聲明、登記聲明及任何其他資料;
  • 審閱載有財務資料、有關重大收購或出售的資料或對單位持有人而言屬重大的其他資料的新聞發佈;
  • 審閱向單位持有人發佈載有財務資料的通訊;
  • 如披露委員會於其履行職責時認為有必要,篩選、委任、指導及終止聘用(如適用)外來專家(例如法律顧問或會計師);及
  • 於披露委員會視為合適時,維持及更新上述職權範圍。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薪酬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薪酬委員會主席亦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負責(其中包括)檢討REIT管理人的所有員工及董事的聘用條款及條件(薪酬委員會成員除外,其薪酬由董事會釐定),並就人手調配計劃(包括REIT管理人的管理層及董事會的繼任計劃)、薪酬及退休政策及待遇提出適當的建議。薪酬委員會亦負責確保概無董事參與決定自己的薪酬。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提名委員會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提名委員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提名委員會負責(其中包括)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檢討董事會及其委員會架構、規模及組成,並負責提名董事人選、重新委任董事或將董事罷免,以及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董事提供意見。

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從董事中委任。顧問委員會的職責大致上包括檢討REIT管理人向春泉產業信託提供的管理服務、REIT管理人的財務表現、春泉產業信託的投資者關係及潛在收購機會,以及監督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服務供應商的表現。顧問委員會不時於其認為有需要時,向董事會呈交資料,確保董事會所設立的不同委員會合作暢順。如適用,顧問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召開董事會議以討論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事宜。顧問委員會將每月舉行會議,以檢討春泉產業信託的管理問題,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單位持有人會議

除於每個曆年舉行的任何其他單位持有人會議外,春泉產業信託將每年舉行一次單位持有人週年大會。受託人可隨時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如不少於兩名單位持有人(彼等合共持有不少於10.0%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以書面要求,則REIT管理人亦須召開會議。大會通告將於大會召開至少14日或10個完整營業日前(以較長者為準)送交單位持有人;如屬單位持有人週年大會或將於該會議上提呈審議特別決議案,則須於大會召開至少21日或20個完整營業日前(以較長者為準)送交單位持有人;該通告將列明會議時間及地點以及將予提呈的決議案的條款。

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10.0%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的兩名或以上單位持有人親身出席或由委派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處理一切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惟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舉行的會議則除外。通過特別決議案所需的法定人數將為兩名或以上親身出席或由委派代表出席的登記持有人,彼等所持基金單位不得少於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25.0%。

申報及透明度

春泉產業信託將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半個財政年度的賬目。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春泉產業信託的年報及賬目須於春泉產業信託各財政年度結算日後四個月內公佈及寄發予單位持有人,並提交證監會存檔;春泉產業信託的中期報告則須於該報告涵蓋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公佈及寄發予單位持有人,並提交證監會存檔。

REIT管理人須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規定,以適時及具透明度的方式知會單位持有人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重大資料,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載的條文經必要變通後,其效力猶如春泉產業信託為「上市法團」,並猶如REIT管理人的董事會為任何「上市法團」的董事會。

REIT管理人亦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以公佈方式知會單位持有人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資料及/或發展,包括:

  • 單位持有人評估春泉產業信託狀況的所需資料;
  • 避免基金單位出現虛假市場的所需資料;
  • 或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基金單位的買賣及價格的任何資料;或
  • 須經單位持有人批准的任何資料。

舉報

REIT管理人致力秉持高水平的誠信、透明、負責任和良好企業治理制度。REIT管理人已設立渠道,供員工或外部人士就任何確實或懷疑不當行為、欺詐、貪污及違法行為作出舉報而毋須擔憂遭到報復。

所有舉報都將得到獨立評估,以確保其得到公平和適當的考慮。由於必須掌握所有關鍵資訊才能有效評估和調查投訴,因此所提交的舉報應盡可能提供詳盡及具體的資訊。

以便進一步調查及跟進相關事件, 鼓勵舉報避免以匿名形式提出。

所有舉報應以書面形式通過以下渠道作出:

通過電子郵件:
whistleblowing@springreit.com
通過郵寄:
內部稽核部 收啓
春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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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使用密封信封,並清楚註明 「私人及機密文件 – 僅供收件人拆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