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和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標準,春泉產業信託已制訂若干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其運作具透明度,及設有內部監察及制衡機制。春泉產業信託的企業管治政策根據上市規則附錄14的要求而制訂,並視乎有關規例是否適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而作出必要的修改。下文為春泉產業信託已採納並將依循的企業管治政策的主要部份摘要。
春泉產業信託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並受若干法律、法規和文件所規範,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證監會的認可並不構成對該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也不構成對該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的擔保,亦不表示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對該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作出認許。REIT管理人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證監會發牌從事提供資產管理的受規管活動。REIT管理人的三名人員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5.4段的規定獲准為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人為REIT管理人的執行董事。
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條例》第77條登記為信託公司。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受託人合資格擔任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
受託人與REIT管理人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作為春泉產業信託的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須負責代表單位持有人保管春泉產業信託的資產。根據信託契約,REIT管理人的角色是按照信託契約管理春泉產業信託及其資產,特別是純粹以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前提,確保春泉產業信託的資產在財務和經濟方面獲得專業管理。
董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要負責REIT管理人事務及業務運作的日常管理,及負責REIT管理人的整體管治。董事會行使其憲法文件定義範圍內的權力,以確保管理層履行其職責,並獲得適當補償,以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政策及風險管理系統。董事會亦將檢討重大的財務決策及REIT管理人的表現。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REIT管理人須以其負有受信責任的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為行事依歸。
為了建立有效而平衡的董事會架構,董事會已設定為最少由七名董事及最多由九名董事組成。根據REIT管理人的企業管治政策,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選必須符合REIT管理人採納的合規手冊內所載的獨立性標準。
董事會的組成是按照以下原則釐定:
董事會的組合將定期予以檢討,以確保董事會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及獲任命的董事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
春泉產業信託已成立數個董事委員會,並採用國際上最佳實踐的企業管治標準,務求保證管理之持續透明度。
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負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架構,並確保財務報表具備質量和完整。審核委員會亦負責提名獨立外聘核數師,並就成本、範圍及表現等方面檢討外部審核是否足夠。審核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非執行董事,而成員中至少一名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截至發售通函刊發日期,審核委員會成員為林耀堅先生及邱立平先生(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和Hideya Ishino先生(為非執行董事)。林耀堅先生已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審核委員會負責建立和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架構,並確保財務報表具備質量和完整。審核委員會亦負責提名獨立外聘核數師,並就成本、範圍及表現等方面檢討外部審核是否足夠。
審核委員會亦負責確保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建立並運作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制度。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還包括:
披露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披露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審閱向單位持有人披露資料及向公眾發表公佈的相關事宜。披露委員會亦與REIT管理人的管理層合作,以確保披露的資料準確完整。
披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薪酬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薪酬委員會主席亦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負責(其中包括)檢討REIT管理人的所有員工及董事的聘用條款及條件(薪酬委員會成員除外,其薪酬由董事會釐定),並就人手調配計劃(包括REIT管理人的管理層及董事會的繼任計劃)、薪酬及退休政策及待遇提出適當的建議。薪酬委員會亦負責確保概無董事參與決定自己的薪酬。
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成員均為董事。提名委員會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提名委員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提名委員會負責(其中包括)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檢討董事會及其委員會架構、規模及組成,並負責提名董事人選、重新委任董事或將董事罷免,以及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董事提供意見。
顧問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從董事中委任。顧問委員會的職責大致上包括檢討REIT管理人向春泉產業信託提供的管理服務、REIT管理人的財務表現、春泉產業信託的投資者關係及潛在收購機會,以及監督REIT管理人及春泉產業信託服務供應商的表現。顧問委員會不時於其認為有需要時,向董事會呈交資料,確保董事會所設立的不同委員會合作暢順。如適用,顧問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召開董事會議以討論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事宜。顧問委員會將每月舉行會議,以檢討春泉產業信託的管理問題,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除於每個曆年舉行的任何其他單位持有人會議外,春泉產業信託將每年舉行一次單位持有人週年大會。受託人可隨時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如不少於兩名單位持有人(彼等合共持有不少於10.0%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以書面要求,則REIT管理人亦須召開會議。大會通告將於大會召開至少14日或10個完整營業日前(以較長者為準)送交單位持有人;如屬單位持有人週年大會或將於該會議上提呈審議特別決議案,則須於大會召開至少21日或20個完整營業日前(以較長者為準)送交單位持有人;該通告將列明會議時間及地點以及將予提呈的決議案的條款。
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10.0%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的兩名或以上單位持有人親身出席或由委派代表出席會議,即構成處理一切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惟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舉行的會議則除外。通過特別決議案所需的法定人數將為兩名或以上親身出席或由委派代表出席的登記持有人,彼等所持基金單位不得少於當時已發行並發行在外基金單位25.0%。
春泉產業信託將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半個財政年度的賬目。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春泉產業信託的年報及賬目須於春泉產業信託各財政年度結算日後四個月內公佈及寄發予單位持有人,並提交證監會存檔;春泉產業信託的中期報告則須於該報告涵蓋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公佈及寄發予單位持有人,並提交證監會存檔。
REIT管理人須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規定,以適時及具透明度的方式知會單位持有人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重大資料,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載的條文經必要變通後,其效力猶如春泉產業信託為「上市法團」,並猶如REIT管理人的董事會為任何「上市法團」的董事會。
REIT管理人亦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以公佈方式知會單位持有人有關春泉產業信託的任何資料及/或發展,包括: